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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酷小说网 > 历史小说 > 宋史 作者:脱脱、阿鲁图等 | 书号:10204 时间:2017/3/26 字数:16482 |
上一章 四十四百一卷 下一章 ( → ) | |
◎兵五(乡兵二) ○河北河东陕西义勇 陕西护塞 川峡土丁 荆湖义军土丁弩手 夔施黔思等处义军土丁 广南西路土丁 广南东路 ![]() ![]() ![]() 河北、河东、陕西义勇 庆历二年,选河北、河东強壮并抄民丁涅手背为之。户三等以上置弩一,当税钱二千,三等以下官给。各营于其州,岁分两番训练,上番给奉廪,犯罪断比厢军,下番比強壮。 治平元年,诏陕西除商、虢二州,余悉籍义勇。凡主户三丁选一,六丁选二,九丁选三,年二十至三十材勇者充,止涅手背。以五百人为指挥,置指挥使、副二人,正都头三人,十将、虞候、承局、押官各五人,岁以十月番上,阅教一月而罢。又诏秦州成纪等六县,有税户弓箭手、砦户及四路正充保毅者,家六丁刺一,九丁刺二;有买保毅田承名额者,三丁刺一,六丁刺二,九丁刺三,悉以为义勇。是岁,诏秦、陇、仪、渭、泾、原、邠、宁、环、庆、鄜、延十二州义勇,遇召集防守,⽇给米二升,月给酱菜钱三百。盖庆历初,河北路总十八万九千三十一人,河东路总七万七千七十九人,陕西路治平初总十五万六千八百七十三人。 熙宁初,枢密使吕公弼请以河北义勇每指挥拣少壮艺精者百人为上等,手背添刺"上等"字,旌别教阅,及数外艺优者亦籍之,俟有阙则补。从之。十二月,诏河北义勇,县以岁阅;当阅于州者,宜分番,岁以一番;灾伤当罢者听旨。其以指挥分番者,大名府五十三为四番,真定、瀛、洺、邢、沧、定、冀、恩、赵、深、磁、相、博自三十九以及十二并为三番,德、祁、澶、棣、霸、滨、永静、永宁、怀、卫、乾宁、莫、保、通利自十一以及四并为二番。九指挥已上者再分本番为三,教始十月,止十二月。六指挥已上者再分本番为二,教始十月,止十一月,终満一月罢遣。 帝尝问陈升之曰:"侯叔献言义勇上番何如?"王安石曰:"此事似可为,但少须年岁间议之。"升之曰:"今募兵未已,且养上番义勇,则调度尤不易。"安石曰:"言募兵之害虽多,及用则患少,以民与兵为两途故也。"十二月,帝言:"义勇可使分为四番出戍。"吕公弼曰:"须先省得募兵,乃可议此。"安石曰:"计每岁募兵死亡之数,乃以义勇补之可也。"陈升之 ![]() ![]() 是月,兵部上陕西、河北、河东义勇数:陕西路二十六郡旧籍十五万三千四百,益以环、庆、延州保毅、弓箭手三千八百,总十五万六千八百,为指挥三百二十一;河北三十三郡旧籍十八万九千二百,今籍十八万六千四百,为指挥四百三十;而河东二十郡,自庆历后总七万七千,为指挥一百五十九。凡三路义勇之兵,总四十二万三千五百人。 三年七月,王安石进呈蔡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十二月,司马光上疏曰: 臣以不才,兼领长安一路十州兵民大柄。到官以来,伏见朝廷及宣抚等司指挥,分义勇作四番, ![]() 臣以疏 ![]() ![]() ![]() 伏望陛下深鉴安危之机,消之于未萌,杜之于未形。速下明诏抚谕关中之民以朝廷不为出征之计,其义勇更不分番于缘边戍守,亦不选募奇兵。凡诸调发为馈运之具者悉令停罢,爱惜內地仓库之储,以备舂深赒救饥穷之人。如此,岂惟生民之幸,亦社稷之福也。惟陛下裁察。 再言之甚力,于是永兴一路独得免。 四年,诏罢陕西路义勇差役。又诏罢陕西诸路提举义勇官,委本属州县依旧分番教阅。 五年七月,命崇文院校书王安礼专一编修三路义勇条贯。是月,帝问王安石义勇事如何,安石曰:"宜先了河东一路。河东旧制,每年教一月,今令上番巡检下半月或十⽇,人情无不悦。又以东兵万人所费钱粮,且取一半或三分之二,依保甲养恤其人,即人情无不忻愿者。"闰七月,执政同进呈河东保甲事,枢密院但 ![]() ![]() ![]() 六年九月,诏义勇人员、节级名阙,须因教阅排连迁补。十月,熙河路经略司言:乞许人投换义勇,以地给之,起立税额。诏以官地招弓箭手,仍许近里百姓壮勇者占 ![]() 八年四月,诏韩琦等,曰:"河朔义勇兵民,置之岁久,耳目已 ![]() 九年正月,诏义勇、保甲逐年遇阅⽇比试所习武艺,五路每州以二十分为率取一,分为五等,第一等解发。四月,诏:"河北西路义勇、保甲分三十六番,随便近村分,于巡检、县尉下上番,半月一替。岁于农闲月,并下番人并令所辖巡检、县尉择宽广处聚教五⽇。"是月,兵部言:"旧条,义勇、保甲所习事艺以十分为率,弓不得过二分, ![]() ![]() 元丰二年,中书、枢密院请河北陕西义勇、保甲皆如诸军诵教阅法。从之。三年,诏五路转运、提举官巡历所至,按阅见教义勇、保甲,不如法者,牒提点刑狱司施行。四年,蒲宗孟言,乞开封府、五路义勇并改为保甲。自此以次行于诸路矣。(此后义勇改为义勇保甲,载《保甲篇》。) 陕西护塞 庆历元年,募土人 ![]() ![]() 川峡土丁 熙宁七年,经制泸州夷事熊本募土丁五千人,⼊夷界捕戮⽔路大小四十六村, ![]() 政和六年,泸南安抚使孙羲叟奏:"边民冒法买夷人田,依法尽拘⼊官,招置土丁子弟。见招到二千四百余人, ![]() 宣和四年,诏:"茂州、石泉军旧管土丁子弟,番上守把,不谙 ![]() ![]() ![]() 荆湖路义军土丁、弩手 不见创置之始,北路辰、澧二州,南路全、邵、道、永四州皆置。盖溪洞诸蛮,保据岩险,叛服不常,其控制须土人,故置是军。皆选自户籍,蠲免徭赋,番戍砦栅。大率安其风土,则罕婴瘴毒。知其区落,则可制狡狯。其校长则有都指挥使、副都指挥使、指挥使、副指挥使、都头、副都头、军头、头首、采斫招安头首、十将、节级,皆叙功迁补,使相综领。施之西南,实代王师,有御侮之备,而无馈饷之劳。其后,荆南、归、陕、鼎、郴、衡、桂 ![]() 庆历二年,北路总一万九千四百人,南路总五千一百五十人。番戍诸砦,或以岁,或以季,或以月。上番人给口粮,有功迁补。自都副指挥使岁给绵袍、月给食钱,指挥使给食钱,副指挥使给紫大绫绵袍,都头已上率有廪给。 熙宁元年,籍荆湖南、北路义军凡一万五千人,军政如旧制。六年,诸路行保甲,司农寺请令全、邵二州土丁、弩手、弩团与本村土人共为保甲,以正、副指挥使兼充都副保正,以都头、将虞候、头首、都甲头兼充保长,以左右节级、甲头兼充小保长。番上则本铺土丁、弩手、弩团等同为一保,其隔山岭不及五大保者亦各置都保正一人。 元祐七年,选差邵州邵 ![]() 绍圣二年,枢密院言:"荆湖南路安抚、转运、提刑、常平司奏请,邵州管下缘边堡砦置弩手一千四百人,乞依元丰六年诏,于五等户轮差,并半年一替。其上番人如有故,许家人少壮有武艺者代充。"从之。 崇宁二年,荆湖南路安抚、钤辖李闳言:"收复绥宁县上堡里、临口砦,合用防拓弩手千人,乞于邵州邵 ![]() 政和七年,以辰、沅、澧等州更戍土丁与营田土丁名称重垒,将兵马都钤辖司招填土丁改为鼎、澧路营田刀弩手。 重和元年,辰州招到刀弩手二千一百人,其官吏各转官,减磨勘年有差。 宣和四年,靖州通道县有边警,诏添置刀弩手二千人。 夔州路义军土丁、壮丁 州县籍税户充,或自溪洞归投。分隶边砦,习山川道路,遇蛮⼊寇,遣使袭讨,官军但据险策应之。其校长之名,随州县补置,所在不一。职级已上,冬赐绵袍,月给食盐、米麦、铁钱;其次紫绫绵袍,月给盐米;其次月给米盐而已,有功者以次迁。 施、黔、思三州义军土丁,总隶都巡检司。施州诸砦有义军指挥使、把截将、砦将,并土丁总一千二百八十一人,壮丁六百六十九人。又有西路巡防殿侍兼义军都指挥使、指挥使、都头、十将、押番、砦将。黔州诸砦有义军正副指挥使、兵马使、都头、砦将、把截将,并壮丁总千六百二十五人。思州、洪杜、彭⽔县有义军指挥使、巡检将、砦将、科理、旁头、把截、部辖将,并壮丁总千四百二十二人。 渝州怀化军。溱州江津巴县巡遏将,皆州县调补。其户下率有子弟、客丁,遇有寇警,一切责办主户。巡遏、把截将岁支料盐,袄子须三年其地內无寇警乃给,有劳者增之。州县籍土丁子弟并器械之数,使分地戍守。 嘉祐中,补涪州宾化县夷人为义军正都头、副都头、把截将、十将、小节级,月给盐,有功以次迁,及三年无夷贼警扰,即给正副都头紫小绫绵旋襕一。涪陵、武龙二县巡遏将,砦一人,以物力户充,免其役。其义军土丁,岁以籍上枢密院。 广南西路土丁 嘉祐七年,籍税户应常役外五丁点一为之。凡得三万九千八百人。分队伍行阵,习 ![]() 熙宁七年,知桂州刘彝言:"旧制,宜、融、桂、邕、钦五郡土丁,成丁已上者皆籍之。既接蛮徼,自惧寇掠,守御应援,不待驱策。而近制主户自第四等以上,三取一以为土丁。而旁塞多非四等以上,若三丁籍一,则减旧丁十之七。余三分以为保丁,保丁多处內地,又俟其益习武事,则当蠲土丁之籍。恐边备有阙,请如旧制便。"奏可。 元丰六年,广西经略使熊本言:"宜州土丁七千余人,缓急可用。 ![]() 元符二年,广西察访司言:"桂、宜、融等用土丁缘边防拓,差及单丁,乞差两丁以上之家。"从之。 广南东路 ![]() 熙宁元年,诏广州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元丰二年,诏:广、惠、嘲、封、康、端、南恩七州皆并边,外接蛮徼,宜依西路保甲教习武艺。时又诏虔州 ![]() ![]() 邕、钦溪洞壮丁 治平二年,广南西路安抚司集左、右两江四十五溪洞知州、洞将,各占邻迭为救应,仍籍壮丁,补校长,给以旗号。峒以三十人为一甲,置节级,五甲置都头,十甲置指挥使,五十甲置都指挥使,总四万四千五百人,以为定额。各置戎械,遇有寇警召集之,二年一阅,察视戎械。有老病并物故名阙,选少壮者填,三岁一上。 熙宁中,王安石言:"募兵未可全罢,兵民则可渐复,至于二广,尤不可缓。今国中募噤军往戍南方多死,害于仁政。陛下诚移军职所得官十二三,鼓舞百姓豪杰,使趋为兵,则事甚易成。"于是,苏缄请训练二广洞丁。旧制,一岁教两月。安石曰:"训练之法,当什伍其人,拔其材武之士以为什百之长。自首领以下,各以禄利劝奖,使自勤于阅习,即事艺可成,部分可立,缓急可用。"六年,广南西路经略沈起言:"邕州五十一郡峒丁,凡四万五千二百。请行保甲,给戎械,教阵队。艺出众者,依府界推恩补授。"奏可。 九年,赵禼征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十年,枢密院请:"邕、钦峒丁委经略司提举,同巡检总莅训练之事,一委分接。岁终上艺优者,与其酋首第受赏。五人为保,五保为队。第为三等:军功武艺出众为上,蠲其徭役;人材矫捷为中,蠲其科配;余为下。边盗发则酋长相报,率族众以捍寇。"十二月,诏邕、钦丁壮自备戎械,贫者假以官钱,金鼓旗帜官给,间岁大阅,毕则敛蔵之。 元丰元年,经略司请集两江峒丁为指挥,权补将校。奏可。二年,广西经略司言:"团结邕、钦峒丁为指挥一百七十五,籍武艺上等一万三千六百七人。"诏下诸臣献议措置峒丁事,付曾布参酌损益,创为规画,务令详尽,便于施行。布乃请令镇砦监押、砦主同管辖兵甲使臣与巡检等,分定州峒总制,立赏罚惩劝。增置都巡检使两员,分提举。及增首领丁壮,岁阅之,以武艺绝伦者闻,量材补授。诏增都巡检使二员,余下熊本择其可者施行之。 五年,诏:"广南保甲如戎、泸故事,自置裹头无刃 ![]() 六年,诏枢密承旨司讲议广西峒丁如开封府界保甲集教、团教法。是年,提点广西路刑狱彭次云言:"邕苦瘴疠,请量留兵更戍,余用峒丁,以季月番上,给噤军钱粮。"诏许彦先度之,彦先等言:"若尽以代正兵,恐妨农。请计戍兵三之一代以峒丁,季轮二千赴邕州肄习武事。"从之。 大观二年,诏:"熙宁团集左、右江峒丁十余万众,自广以西赖以防守。今又二十万众来归。已令张庄依左、右江例相度闻奏。尚虑有司不知先务,措置灭裂,今条画行下其所修法,⼊熙河兰湟、秦凤路敕遵行之。" 福建路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元祐元年,御史上官均言:"福建路往年因寇盗召募 ![]() ![]() 靖康元年,臣僚言:"天下步兵之精,无如福建路 ![]() 江南西路 ![]() ![]() 元丰二年,诏虔州 ![]() ![]() 宣和三年,兵部言:"近因江西漕臣谓本路 ![]() 蕃兵者,具籍塞下內属诸部落,团结以为藩篱之兵也。西北边羌戎,种落不相统一,保塞者谓之 ![]() 康定初,赵元昊反,先破金明砦,杀李士彬⽗子。蕃部既溃,乃破塞门、安远砦,围延州。二年,陕西体量安抚使王尧臣言:"泾原路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庆历二年,知青涧城种世衡奏:募蕃兵五千,涅右手虎口为"忠勇"字,隶折马山族。言者因请募 ![]() ![]() ![]() 治平二年,诏陕西四路驻泊钤辖秦凤梁寔、泾原李若愚、环庆王昭明、鄜延韩则顺各管勾本路蕃部,团结強人、壮马,预为经画,寇至则老弱各有保存之所。仍谕寔等往来蕃帐,受其牒诉,伸其屈抑,察其反侧者羁縻之,勿令猜阻以萌衅隙。实等至蕃部召首领,称诏犒劳,赍以金帛;籍城砦兵马,计族望大小,分队伍,给旗帜,使各缮堡垒,人置器甲,以备调发。仍约:如令下不集,押队首领以军法从事。自治平四年以后,蕃部族帐益多,而抚御团结之制益密,故别附于其后云: 秦凤路:砦十三,強人四万一千一百九十四,壮马七千九百九十一。(三 ![]() 鄜延路:军、城、堡、砦十,蕃兵一万四千五百九十五,官马二千三百八十二,強人六千五百四十八,壮马八百十。(永平砦,东路都巡检所领八族,兵一千七百五十四、马四百九。 青涧城,二族,兵四千五百十、马七百三十四。陇安砦,鬼魁等九族,兵五百九十九、马一百二十九。 西路德靖砦,同都巡检所领揭家等八族,兵一千一百一十四、马一百五十。 定安堡,东路都巡检所领十六族,兵一千九百八十九、马四百六十。 保安军,两族,兵三百六十一、马五十。 德靖砦,西路同都巡检所领二十族,兵七千八百五、马八百七十七。又小胡等十九族,兵六千九百五十六、马七百二十五。 保安军,北都巡检所领厥七等九族,兵一千四百四十一、马一百六十七。 园林堡,两族,兵八百二十二、马九十三。 肃戎军,卞移等八族,兵七百四十八、马一百二十三。) 泾原路:镇、砦、城、堡二十一,強人一万二千四百六十六,壮马四千五百八十六,为一百十甲,总五百五队。(新城镇,四族,总兵马三百四十一,为十六队。 截原砦,六族,总兵马五百九十六,为六甲二十队。 平安砦,十一族,总兵马二千三百八十四,为十甲四十六队。 开边砦,十八族,总兵马一千二百五十四,为九甲四十四队。 新门砦,十二族,总兵马一千七十三,为三甲二十八队。 西壕砦,三族,总兵马四百五十四,为四甲二十队。柳泉镇,十二族,总兵马九百八十六,为七甲三十一队。 绥宁、海宁砦,四族,总兵马七百八十八,为四十甲三十二队。 靖安砦,四族,总兵马一千九百八十二,为四甲五十九队。 瓦亭砦,四族,总兵马五百九十一,为四甲十九队。 安国镇,五族,总兵马六百三十四,为五甲二十二队。 耀武镇,一族,总兵马三十二,为一队。新砦,两族,总兵马一百九。 东山砦,四族,总兵马二百二,为四甲九队。彭 ![]() 环庆路:镇、砦二十八,強人三万一千七百二十三,壮马三千四百九十五,总一千一百八十二队。(安塞砦,四族,強人三百五十一,壮马三十,为十六队。洪德砦,二族,強人二百七十三,壮马五十三,为十队。 肃远砦,三族,強人一千五百五十九,壮马二百六十三,为六十队。 乌仑砦,一族,強人六百八十四,壮马一百一十八,为二十六队。 永和砦,旁家一族计六标,強人一千二百五十五,壮马二百二,为四十四队。 平远砦,六族,強人五百四十,壮马八十七,为二十七队。 安远砦,六族,強人七百四十八,壮马一百一十六,为三十队。 合道镇,十四族,強人一千五百六十五,壮马一百八十三,为五十七队。木波镇,十四族,強人二千一百六十九,壮马一百九十五,为六十一队。 石昌镇,二族,強人四百六十二,壮马三十四,为十七队。 马领镇,四族,強人一千一十六,壮马八十,为二十四队。 团堡砦,二族,強人一千二十二,壮马一百十一,为二十四队。 荔原堡,十三族,強人二千二百二十一,壮马三百九十四,为八十二队。 大顺城,二十三族,強人三千四百九十一,壮马三百十四,为一百四十一队。 柔远砦,十二族,強人三千三百八十一,壮马一千,为九十队。 东⾕砦,十六族,強人四百五十九,壮马五十六,为十四队。 西⾕砦,十族,強人一千七百九十四,壮马一百四十,为六十五队。 淮安镇,二十七族,強人四千三百六十八,壮马三百二十一,为一百七十队。 平戎镇,八族,強人一千八十五,壮马一百七十一,为四十一队。 五 ![]() 治平四年,郭逵言:"秦州青 ![]() 熙宁元年,议者谓: ![]() ![]() 请自今蕃官⾝殁,秩⾼者子孙如例降等以为本族巡检,其旁边能捍贼者给奉,远边者如旧限以岁月;其已降等或三班差使、殿侍⾝殁无等可降者,子孙不降,充军主、指挥使者即以为殿侍。如此,则本族蕃官名品常在。或其部曲立功当任官者,非正亲毋得为本族巡检,止增其奉;其军主至十将,祖、⽗有族帐兵骑者,子孙即承其旧,限年受廪给;能自立功者不用此令。如此,则 ![]() 枢密院乃会河东路,蕃部承袭不降资;秦凤路降两资,泾原路蕃官告老以门內人承代亦不降资,鄜延、环庆路蕃官使臣比类授职。蕃官副兵马使以上元无奏到之人,诏鄜延、环庆路蕃官本族首领子孙当继袭者,若都军主以下之子孙勿降,殿侍并差使、殿侍之子孙充都军主,借职、奉职之子孙充殿侍,侍噤、殿直之子孙充差使、殿侍、供奉官之子孙补借职,承制以下子孙补奉职;其诸司副使以上子孙合继袭者,视汉官遗表加恩二等。奏可。 二月,知青涧城刘怤言:"所隶归明号箭手八指挥,凡三千四百余人、马九百匹,连岁不登,愿以丹州储粮振恤。"诏下其章转运司行之。 二年,郭逵奏:"蕃兵必得人以统领之。若专迫以严刑,彼必散走山⾕,正兵反受其弊。当设六术以用之:曰远斥堠,曰择地利,曰从其所长,曰舍其所短,曰利 ![]() 三年,宣抚使韩绛言:"亲奉德音,以蕃部子孙承袭者多幼弱,不能统众,宜选其族人为众信伏者代领其事。圣算深远,真得御边之要。请下诸路帅臣以诏从事。" 四年,诏:"蕃官殿侍、三班差使补职,或由殿侍迁差使及十二年,尝充巡检或管⼲本族公事,或为蕃官指挥,或尝备守御之任者,总管司以闻,特与迁改。" 五年,王韶招纳沿边蕃部,自洮、河、武胜军以西,至兰州、马衔山、洮、岷、宕、叠等州,凡补蕃官、首领九百三十二人,首领给飧钱、蕃官给奉者四百七十二人,月计费钱四百八十余缗,得正兵三万,族帐数千。 六年,帝谓辅臣曰:"洮西香子城之战,官军贪功,有斩巴毡角部蕃兵以效级者,人极嗟愤。昔李靖分汉蕃兵各为一队,无用众于纷 ![]() 帝曰:"岷、河蕃部族帐甚众,傥抚御咸得其用,可以坐制西夏,亦所谓以蛮夷攻蛮夷者也。陕西极塞,傥会合训练,为用兵之势以忾敌人,彼必随而聚兵以应我。频年如此,自致困弊。兵法所谓"佚能劳之"者也。"安石对曰:"朝廷当先为不可胜,聚粮积财,选兵而已。新附之羌,厚以爵赏,收其豪杰,赐之坚甲利兵,以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七年,韶言:"讨平河州叛蕃,辟土甚广,已置弓箭手,又以其余地募蕃兵弓箭手,每砦三指挥或至五指挥,每指挥二百五十人,人给田百亩,以次蕃官二百亩,大蕃官三百亩,仍募汉弓箭手为队长,稍众则补将校,暨蕃官同主部族之事。其蕃弓箭手并刺"蕃兵"字于左耳,以防汉兵之盗杀而效首者。"诏如其请。十一月,王中正团结熙河界洮、河以西蕃部,得正兵三千八十六人,正、副队将六十人,供赡一万五千四百三十人。 八年五月,诏李承之参定蕃兵法。十一月,诏:"选陕西蕃兵丁壮户,九丁以上取五,六取四,五取三,三取二,二取一,并年二十以上,涅手背,毋过五丁。每十人置十将一,五十人置副兵马使一,百人置军使一、副兵马使一,二百人置军使一、副兵马使三,四百人加军使一、副兵马使一,五百人又加指挥使一、副兵马使一,过五百人,每百人加军使一、副兵马使一,即一族三十人已上亦置副兵马使一,不及二十人止置十将。月受奉,仍增给钱,指挥使一千五百至十将有差。" 十年,枢密院言:"陕西、河东议立团结蕃部法, ![]() ![]() 元丰六年,诏:"蕃官虽至大使,犹处汉官小使臣之下。朝廷赏功增秩,以为 ![]() 七年,泸南缘边安抚司言:"罗始 ![]() 元祐元年,臣僚言:"泾原路蕃兵人马凡众,遇临敌与正兵错杂,非便。"诏下其章四路都总管详议,环庆范纯粹言:"汉、蕃兵马诚不可杂用,宜于逐将各选廉勇晓蕃情者一员专充蕃将,令于平⽇钤束训练,遇有调发,即令部领为便。"又言:"顷兵部议乞蕃、汉官非相统辖者,并依官序相庒;其城砦等管辖蕃官,即依旧在本辖汉官之下。诏从其请。且诸路蕃官,不问官职⾼卑,例在汉官之下,所以尊国中,制远人也。行之既久,忽然更制,便与不相统辖之官依品序位,即边上使臣及京职官当在蕃官之下十有八九,非人情所能堪。蕃部凶骄,岂可辄启?宜悉依旧制,并序汉官之下。"从之。 元符二年三月,泾原经略司言:"乞将东西路蕃兵将废罢,仍于顺便城砦隶属逐将统领,与汉兵相兼差使。"秦凤路如之。四月,环庆路经略安抚司言:"新筑定边城有西夏来投蕃部甚众,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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